欢迎光临-新时代阳光志愿者社区驿站官方网站!
咨询热线
400-0022-217
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海国际A座825室志愿者总部基地
您的位置: 首页>>媒体报道

慈善财产的来源及慈善组织的财产保管义务

作者:新时代志愿者 来源: 时间:2021-06-09

慈善财产的来源及慈善组织的财产保管义务

本报记者张晶晶

慈善财产的使用直接关系到慈善活动能否实现其慈善目的,是规范慈善活动的核心要素。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对慈善财产的来源、慈善组织对慈善财产的保管义务等进行了规范。

慈善组织财产的来源

慈善法第五十一条明确,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二)募集的财产;(三)其他合法财产。

由此可见,慈善组织的财产主要有三类,一是慈善组织设立时从发起人那里获得的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创始财产在慈善组织设立后直接形成慈善组织的财产,不需要列入收入。二是设立后从社会或者从他人通过募集、接受捐赠,增加了慈善组织的财产。三是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慈善组织会员缴纳的会费、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保值增值的财产以及通过提供服务或者出租、出售资产获得的收入等。在表现形态上,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慈善组织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对以上财产享有所有权。

慈善组织的财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慈善组织对其财产的所有权受到一定限制。按照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的财产在管理使用上,既要符合本组织的宗旨,又要符合募捐方案的规定或者捐赠协议的约定,不得随意使用、处分。

二是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践行慈善活动宗旨和履行捐赠协议,都要将慈善财产全部用于慈善目的,要将慈善组织的财产以再次捐赠的方式,或提供服务的方式,最终用于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生态保护等领域,用于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需要说明的是,慈善组织向特定的其他慈善组织、公益性事业单位进行资助,不违背慈善目的,这是因为其他慈善组织、公益性事业单位也是以公共利益作为根本目的。

三是慈善组织的财产不分配、不返还。关于不分配方面,慈善法第五十二条明确,慈善组织的财产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关于不返还方面,慈善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慈善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慈善组织对慈善财产的保管义务

慈善组织是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而管理和使用财产,为此慈善组织负有妥善保管财产的义务。慈善法第五十三条明确,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可见,慈善组织保管财产应当做到以下四点:

一是要登记造册,财产的流入流出要全部进行记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慈善组织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对于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及时如实入账;对于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有关凭证或公允价值入账。对于无法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财产,如文物文化资产、无形资产等,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劳务捐赠特别是志愿服务也难以确认价值,一般不直接入账,但也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二是要严格管理,建立必要的制度并严格加以执行。慈善组织要依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约定来管理财产,为了便于执行,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一步制定具体的制度。关于会计和内控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明确,慈善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单位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慈善组织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收支管理制度。接受非现金捐赠的慈善组织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对非现金捐赠进行验收确认、登记入账,要施行实质性的管理控制,不能未经慈善组织履行必要的程序就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益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同时,在资产管理、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等制度中都要充分体现对慈善财产的保护。

三是要严格按照捐赠目的,做到专款专用。慈善组织在签订捐赠协议、公开募捐方案时就要考虑到专款专用的要求,与捐赠人就捐赠财产的使用方式作出合理约定。对募捐方案、捐赠协议约定了捐赠具体使用目的和限定条件的,要严格按照约定执行。未经捐赠人同意,慈善组织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捐赠目的以外的其他慈善项目,更不能将捐赠财产用于非慈善目的。有必要从捐赠财产中列支执行慈善项目运行成本和慈善组织管理成本的,应当通过募捐方案和捐赠协议与捐赠人事先进行约定,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

四是对特定实物按照特定的方式进行处理。针对现实中时常发生捐赠财产无法适用捐赠目的的情况,慈善法专门赋予慈善组织处置的权力。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如果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属于慈善财产,要按照规定妥善保管。需要注意的是,拍卖或变卖的费用应当合理且必要,不能在拍卖或者变卖环节使慈善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害,所得收入仍然用于取得捐赠财产时约定的慈善目的,如果因财产形式发生变化而无法完全履行捐赠目的,也要尽可能用于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慈善目的。

(来源:中国社会报2021.6.7)